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549号 申请人:***,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 被申请人:巫焰婷,女,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申请人: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280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30400648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巫焰婷、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6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巫焰婷、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