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903号
申请人:魏海文,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汇达路68号航天亚卫科技园综合楼101号4楼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9481851F。
法定代表人:刘正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罗卫,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申请人魏海文(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罗卫(以下简称三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海文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申请启用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罗卫15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罗卫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宪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