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18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迪尔机电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万科新城凌霄苑2-07。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汇达路68号航天亚卫科技园综合楼101号4楼413。
法定代表人:刘正安。
原告天津迪尔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津0113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现因原告撤诉,天津迪尔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20)津0113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后,现申请人提出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柴晶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