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迪尔机电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1843号之二
原告:天津迪尔机电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万科新城凌霄苑2-07。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汇达路68号航天亚卫科技园综合楼101号4楼413。
法定代表人:刘正安。
原告天津迪尔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迪尔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8元和保全费2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柴晶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