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159号
原告: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在沅江市桔城大道移动广场2号4栋。
负责人:杨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昕,男,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在湖南省桃江县,系原告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汇达路68号航天亚卫科技园综合楼101号4楼413。
法定代表人:刘佑明。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受理原告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被告湖南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原告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6月17日以案件部分事实需待上级部门调查结果予以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91元(已付),由原告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
审 判 员  何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元
书 记 员  欧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