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宁海精金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614115)。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越溪乡亭港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胡余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26573685254C)。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
道160号宁波银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钱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重庆力帆财
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凯金铝业商行、宁海县舒丰电器商行、宁海精金塑业有限公司、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凯金铝业商行、宁海县舒丰电器商行、宁海精金塑业有限公司、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保全费1545元,合计
3695元,由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晓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