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5546号之三
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226587479259N)。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前金
双桥。
法定代表人:邬飞国,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宗,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娇,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091200090R)。住所地:重庆市江**聚贤岩广场**力帆中心**办公楼第****。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500109MA5YYNHG4G)。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div>
负责人:王海彬,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25242621A)。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芦浦镇
漩门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李祖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市路桥凯金铝业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1004MA2AL3FU3B)。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
1288号A2幢A2-038号。
经营者:周善安,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
331004198401211239。
被告:宁海县舒丰电器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6MA2EMQY35H)。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iv>
经营者:潘功令,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宁海精金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614115)。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越溪乡亭港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胡余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26573685254C)。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
道160号宁波银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钱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重庆力帆财
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凯金铝业商行、宁海县舒丰电器商行、宁海精金塑业有限公司、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凯金铝业商行、宁海县舒丰电器商行、宁海精金塑业有限公司、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保全费1545元,合计
3695元,由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晓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