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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创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凯金铝业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5037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创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凯金铝业商行、宁海县舒丰电器商行、杭州申浙电器有限公司、宁海精金塑业有限公司、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伍兴实业有限公司、宁海县东辉沙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创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创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宁海县创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钱勇
代书记员 邬希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