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6财保725号
申请人: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74792***N)。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前金双桥。
法定代表人:邬飞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挺,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1163578Y)。住所地:宁海城关人民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严跃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由***和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