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303民初2886号
原告新都区额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道桥公司)、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富贵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都区额庆建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孟,被告遵义道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涛,被告遵义富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培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原告作为合法的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后申请付款人支付款项,付款人拒绝支付的,原告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原告选择本案二被告作为追索对象,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8月20日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案的利率以该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担保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2日,遵义道桥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570300001420191112513638144,票据金额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2日;收票人遵义富贵公司。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能否转让一栏为空白。该票据由遵义富贵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背书转让给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日背书转让给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背书转让给新都区额庆建材经营部。该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遵义道桥公司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一、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都区额庆建材经营部支付票据款项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1月12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新都区额庆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160元,共计4840元,由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晓珊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