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都区额庆建材经营部、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3执3976号
申请执行人新都区额庆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