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5345号
原告贵州瑞建涛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瑞建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瑞建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瑞建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瑞建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灏
书记员 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