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10629号
原告:遵义市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小区3#B栋一二层,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941875451。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274号金属包装厂集资楼二层,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90779906J。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303231。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5709954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遵义市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遵义市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3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易晓彤
书 记 员 童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