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345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庆远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5RY5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274号金属包装厂集资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907799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贵州***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黔0304民初5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如其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对被申请人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金额以53860.63元为限,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贵州***商砼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