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钳美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5民初2842号
原告:泉州钳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57351902J,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天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8434442R,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建筑业发展中心3#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泉州钳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泉州钳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钳美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福建省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钳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钳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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