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执恢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良。
被执行人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9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于2018年12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青岛银行账户,其为保证金账户无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9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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