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4968号
原告:***,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娜,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华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88M。
法定代表人:刘志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立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