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544号
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166号2号楼2**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3630991G。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2号楼61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F678208037。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城华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8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2046023702002200000F)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