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3财保358号 申请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华鲁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851191元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85119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