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某与山东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261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华鲁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孙某某,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