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261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华鲁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孙某某,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