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湖南中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4349号 申请人:**四,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中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万坤图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四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 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