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民辖终44号
上诉人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3民初3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综上,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公司原料厂原料车间相关大修工程施工地点所在的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承担应在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明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芳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沈荣进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