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财保6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085元或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085元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
法官助理陈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