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3民初7488号
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娟娟
法官 助理  严梓豪 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