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93民初2284号
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洪梅
书记员 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