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26民初3211号
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6号亚商大厦A栋、B栋及地下室136房
法定代表人:朱双英
被告:宁远县禾亭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宁远县禾亭镇禾亭村
法定代表人:陈祥旺
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远县禾亭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98元,减半收取7399元,由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运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玉 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