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1861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坤,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鑫琦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钢山街道办事处后八里沟村。
第三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16-2帝国大厦B座12层B-1201房。
原告***与被告山东鑫琦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陈 曦
审 判 员 吕 洁
审 判 员 司涛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