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蟳义河与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38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路。

委托代理人:李小盈,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蕾,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

法定代表人:黄春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01民终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79390.47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书,未能送达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控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证券、公积金、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派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再提供财产线索,也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379390.47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斌

审判员  张子刚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颂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