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复13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保全人):***,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
申请保全人:北京治祥文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北300米北京上念头京北建材市场内6号厅101。
法定代表人:袁德文。
委托代理人:袁德治,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保全人:***,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
被保全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16-2号帝国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黄春森。
复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2021)京0114执异33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昌平法院在执行北京治祥文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治祥文信公司)与***、***、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14财保52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保970号]过程中,昌平法院保全查封了***名下房屋并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对此提出书面异议。
昌平法院查明,治祥文信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昌平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京0114财保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 580 545.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移交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4执保970号,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昌平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查封了***名下坐落于大兴区育仁街1号院12号楼3单元102的房屋,查封了***名下坐落于大兴区黄村镇车站北里甲27号楼3层6-302的房屋,冻结了***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账户内存款(申请控制金额3 580 545.83元,实际控制金额6
402.4元),冻结了***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账户内存款(申请控制金额3 580 545.83元,实际控制金额5
890.39元),冻结了***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56-1账户内存款(申请控制金额3 580 545.83元,实际控制金额456.15元),冻结了***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账户内存款(申请控制金额3 580
545.83元,实际控制金额699.66元)。
昌平法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中,昌平法院查封***名下两套房屋,但房屋并未进行价值评估,且***称上述两套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与其配偶夫妻共有,***仅享有上述房屋的部分份额。故***关于查封一套房屋的价值就足够的主张不能成立,昌平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昌平法院虽冻结***名下四个银行账户存款,但实际冻结金额有限。综上,***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昌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21)京0114执异336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为:在治祥文信公司诉***的民事案件中,***的妻子并非本案的被告,而执行法官将属***和其妻子二人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查封,损害了***之妻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治祥文信公司诉***的案件中,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强调***只是公司的职员,其行为属公司行为,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2020)京0114民初17114号案件中,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法庭提交了***等人的任职合同及授权委托和该项目的说明,所有证据显示***等人的行为是公司行为,所以昌平法院无权管辖此案),因此,从诉前保全到此案正式开庭,***等人均不是本案执行的对象,故不应查封***名下的财产。
治祥文信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复议申请。(2021)京0114执异33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本案中,已查封的涉案财产系***的夫妻共同财产,***仅有部分份额,且其没有提供评估报告以佐证房产价值,故其保全价值超标一说,缺少事实依据。原审针对***银行账户的查封,会使生效判决迅速执行,免去不动产评估拍卖之累,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法有据。
本院经审查,对昌平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限于请求的范围,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昌平法院查封的***名下两套房屋未进行价值评估,且尚未确认上述房屋中***所占份额,故不能确认被查封房屋价值足以覆盖(2020)京0114财保5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额度。***所提本案仅查封其一套房产的市值就超过诉讼标的金额,冻结其余财产属于超标的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所提其他复议请求,在原审中并未提出,非本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提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执异33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栗俊海
审 判 员 冯更新
审 判 员 娄玉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徐梓程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