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67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生活广场A号楼1426号,注册号:371301200019956。
法定代表人:刘田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丹,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珺,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泰九路112号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M955978。
负责人:张俊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16-2号帝国大厦B座12层B-1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51123731。
法定代表人:黄春森,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虎,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虎、***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虎、***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