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民申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帝国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春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根,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向恒,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昌慧,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终64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航公司申请再审称,中航公司从未与***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未直接收取***的任何转账资金,中航公司与***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与**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后,***将款项直接交付给**,中航公司对此未出具过保证文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中航公司对***与**之间的债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中航公司向***负担返还保证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且,中航公司与**签订《内部班组劳务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由**管理施工,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并未解除,仍处于随时开始履行状态,二审判决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判令退还保证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一审、二审法院没有进行“释明”错误。本案中,***作为原告诉请中航公司返还保证金,一审、二审法院应当释明***先确认涉案施工合同的效力及解除合同,然后再请求相互返还,但一审、二审法院对此均未进行“释明”,明显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对其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诉讼中,***将**、中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航公司向***退还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限中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航公司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应当首先选择一审、二审常规救济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程序是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程序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二审诉讼中,中航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上诉,应视为该公司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而本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故不应当再为中航公司提供特别救济程序,否则不仅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制度,也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特别程序,造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鉴于此,对于中航公司提出上述再审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中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爱玲
审判员 唐赐伟
审判员 邱 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 敏
书记员 何碧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