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治祥文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17114号 申请人:北京治祥文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北300米北京上念头京北建材市场内6号厅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16-2号帝国大厦B座12层B-12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北京治祥文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京0114财保5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80545.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该案已转入本案成为诉中财产保全程序,申请人北京治祥文信商贸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80545.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治祥文信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80545.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笛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