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3682号
原告:郑州英高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7427328B。
法定代表人:魏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南段中基公司家属院9号楼1单元4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48L856。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郑州英高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英高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英高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英高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