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英高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英高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0502民初3173号
原告:郑州英高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406室。
法定代表人:魏长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醒,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角世贸中心写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申玉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男,1984年7月26日,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英高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郑州英高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17272.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08-HNYX-170411-2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柒拾捌万元的用心设备屏、综合配线架等设备。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62727.83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17272.17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至今仍未收到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尚欠货款212300元;
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郑州英高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