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5537号
原告:上海鲁沪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翔镇嘉好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鲁沪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鲁沪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鲁沪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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