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04民初12788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告:南通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共计5696.8元及利息(依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7日,原告跟随被告***在郑州市管城区**路**路以南的“融臻园”项目干活,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用工单位是南通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负责项目工程部分楼层的内墙抹灰工作,劳务报酬计算标准为8元/平方米,按每月工程数量计算工资数额,完成工作后先行支付给原告工资的70%,剩余工资待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2021年5月15日,原告完成了所有施工工作,共计1337.1平方米,劳务报酬共计10696.8元。截止目前,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的劳务报酬,尚欠5696.8元未付。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支付剩余劳务报酬,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无奈,原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二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人,即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望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粉刷石膏8元每平方,生活费每人每月1500元,工资结账按月进度的百分之七十付,剩余工资活干完三个月之内结清备注此工地石膏活完工后三个月结清***,2021年5月2日。”(***名字处均有捺印)。 诉讼中,***提交微信群名为“中建新疆工作群(36)”的群成员及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显示:群内成员于2023年5月19日要求其他人将“各自干活量、方数,都在纸上统计一下,写出来,身份证银行卡都附带上,拍照发群里……每个人剩余多少钱都写出来”,***当日按上述要求将劳务费10696.8元、借支5000元,剩余5696.8元情况书写后,并银行卡、身份证正面拍照发至群内;另,***提交***妻子***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显示***催要工钱,***于2021年11月27日将包含***在内的7人的清单发给***让核对,***的清单载明剩余劳务费金额为5696.8元。 另查明,关于***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2023)豫0104民初1952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8月21日,被告某某置业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被告某乙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郑州融创城项目开发区18#地块(融臻园)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文件》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郑州融创城项目开发区18#地块(融臻园)项目总承包工程委托由乙方实施,承包范围页显示:4.1.2甲方指定分包工程4.1.2.1总包方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工资、安全等全面负责,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造价不计入在总包合同造价;4.1.2.2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项目,4.1.2.2.3公区精装修工程,4.1.2.2.7室内精装修工程。2021年4月,被告某某置业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某甲公司(承包人)签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融创城项目18#地(融臻园)精装修工程二标段合同文件》,合同第88页2.1精装施工图内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为完成精装工程而进行的零星砌筑、找平、找方、剔凿、基层处理等工程内容;墙面及非吊顶顶面粉刷石膏找平、腻子涂料、壁纸施工、吊顶施工、石材采购安装、金属饰面口套采购安装、厨房推拉门、灯具面板点位末端安装等;甲供材安装及成品保护;甲指材料的采购安装及成品保护;甲分包单位的配合及管理]。同时在满足规范及工艺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图纸深化,充分考虑与总承包、消防、智能化等专业配合施工,满足各项验收要求;第90页第一个表格中涉及客餐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墙面显示“隔墙砌筑完成至总包移交精度独立的一次结构墙,结构面清理找平完成至总包移交精度”。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在内的受雇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微信群名为“中建新疆工作群”的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受雇于被告***、与被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就其完成的劳务应获得相应劳务费,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关于劳务费金额,原告在“中建新疆工作群(36)”中发的劳务费清单及被告***发给案外人***的清单均显示原告剩余劳务费为5696.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5696.8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劳务费,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被告***应以569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 关于被告某甲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本院已生效(2023)豫0104民初19527号民事判决及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从事的抹灰应属于被告某甲公司承包的精装修工程范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被告某甲公司作为案涉精装修工程的分包人,即实际用工单位,应当清偿所欠原告的劳务报酬;被告某甲公司清偿原告劳务报酬后可依法向实际派遣农民工的个人被告***追偿。二被告缺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696.8元及利息(以5696.8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二、如被告***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由被告南通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清偿;被告南通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南通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履行账号:(收款人:***,账号:,开户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淮阳支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