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91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马厂湖小学,住所地:临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依据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9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马厂湖小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马厂湖小学达成执行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9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