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805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解放路与工业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松,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第七中学,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清群,校长。
申请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第七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鲁1302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约定了违约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鲁1302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上述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管晓蒙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管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