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526号
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丽,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工业一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松,总经理。
被告:李建坤,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李康路,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坤、被告李康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费1820元,共计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英雏
人民陪审员 刘 冰
人民陪审员 朱莉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