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526号
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丽,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工业一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松,总经理。
被告:李建坤,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李康路,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坤、被告李康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费1820元,共计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英雏
人民陪审员  刘 冰
人民陪审员  朱莉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