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8491号
原告:***,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工业一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