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404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工业一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松,总经理。
被告:临沂第七中学,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群,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河前,山东正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斐,山东正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庄爱祥,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第七中学、第三人庄爱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培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