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恢136号
申请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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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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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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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周 洪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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