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解放路与工业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蒙阴县野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蒙阴县野店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执行人蒙阴县野店镇野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阴县野店镇野店村。
法定代表人:**财,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阴县野店镇人民政府、蒙阴县野店镇野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25执恢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