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2497号
原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
负责人:贾某某。
原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21年3月15日9时在兰山区人民法院柳青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