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盐湖区安邑镇黄家卓村村民委员会、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方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4047号
原告:漆克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波,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湖区安邑镇黄家卓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余方学,男。
原告***与被告盐湖区安邑镇黄家卓村村民委员会、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方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湖区安邑镇黄家卓村村民委员会、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漆克祥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盐湖区安邑镇黄家卓村村民委员会、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