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陆县自然资源局与运城经济开发区大恒建材经销处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申14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陆县自然资源局(原平陆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陆县圣人大街西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大恒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机场大道钢材市场中路西侧。
经营者:***,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天泰文化苑北区B幢5号楼B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傅岩路南段(下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2,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西金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汾滨街(哈尔滨粥屋南)。
法定代表人:杨某4,系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漆某1,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空港新区康杰北路12号非常空间小区1号楼4单元6楼东。
原审第三人:漆某2,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空港新区康杰北路12号非常空间小区1号楼4单元6楼东。
原审第三人:郭某,男,36岁,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53号。
原审第三人:***,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五一街东六号。
再审申请人平陆县自然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大恒建材经销处及原审第三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漆某1、漆某2、郭某、杨某3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民终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平陆县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林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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