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居虎。
被执行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利锋。
被执行人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相明。
本院在执行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7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秀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