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1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居虎。
被执行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相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2019)晋0802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520333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3355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57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起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并未查出其有不动产登记。
4、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程秀红
审判员  张彦宏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