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方学、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余方学。
申请执行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黄家卓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方学、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黄家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8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方学、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黄家卓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黄家卓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收入)308290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文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梁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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