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627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向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庙财,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水电暖承包协议,二被告共同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至给付之日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运城市曹允村商业街项目。被告***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原告向被告***缴纳30万元保证金后,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合同约定2016年5月23日开工,2017年8月30日完工。但该项目至今未开工,该工地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经催要欠款,二被告互相推诿,遂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中,向二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的被退回,被告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其单位不认识***,也未承包过运城市曹允村商业街项目工程,原告所提供的承包协议书上加盖的椭圆形印章系伪造,被告***的行为已涉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的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承包协议书上加盖被告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章,被告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印证系伪造,其单位不认识***,也未承包过承包协议书中的项目工程,原告将钱汇入***个人账户。***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将本案移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处理。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66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祁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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