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2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8)晋08民终955号判决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陆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